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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1民初4076号

冯忠法与郭昌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忠法;郭昌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321民初4076号

原告:冯忠法,男,1960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郭昌建,男,1984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冯忠法与被告郭昌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艳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忠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昌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忠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人民币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08月18日,郭昌建与冯忠法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郭昌建向冯忠法提供为期一年的物品运输服务,冯忠法向郭昌建交纳押金3500元,一年后郭昌建向冯忠法退还押金。2017年12月,协议尚未到期,郭昌建就因其自身原因,未按协议约定向冯忠法提供任何服务。2018年08月18日,协议到期,冯忠法向郭昌建联系押金退还事宜,但郭昌建拒绝退还押金。后经多次催要,郭昌建一直未予偿还。冯忠法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郭昌建退还押金3500元。郭昌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7年08月18日,冯忠法向郭昌建交纳快递押金3500元,双方约定押金一年后退回,郭昌建承诺为冯忠法提供物品运输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约定,郭昌建应于2018年08月18日退还冯忠法押金3500元,因郭昌建未履行退款义务,故对冯忠法要求郭昌建退还押金3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郭昌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郭昌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冯忠法押金35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昌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艳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展蕾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