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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民初8690号

庄进金与陆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庄进金;陆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8690号

原告:庄进金,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申方,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厦门金航盛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陆斌,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福建匠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庄进金与被告陆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2018年12月15日,原告庄进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庄进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庄进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庄进金负担。

审判员  刘惠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瑜玲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