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8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汪泽军,男,生于1988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李戍波,男,生于1983年5月18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汪泽军与被执行人李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戍波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汪泽军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戍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2828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