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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28执676号

汪泽军、李戍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泽军;李戍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8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汪泽军,男,生于1988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李戍波,男,生于1983年5月18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汪泽军与被执行人李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戍波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汪泽军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戍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2828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