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29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人寿保险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钟素梅,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刘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钟素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到被执行人钟素梅在全南县有房产,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已经采取查封措施,并于2018年3月14日进行了挂网拍卖,拍卖款用于清偿债务。因本案被执行人长期未履行,2018年12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万元及利息,除去银行抵押及申请人已领的89018元,截至2018年12月15日未执行14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永明
审 判 员 谌贻林
审 判 员 李家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谭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