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廖建祥(又名廖建强),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徐卫军,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户籍登记地为湖北省崇阳县。
被执行人:明水莲,女,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阳新县人,户籍登记地为湖北省崇阳县。本院在执行廖建祥与徐卫军、明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万元,并按月利率10‰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现已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5300元(从拍卖徐卫军房屋价款中分配所得)。申请执行人廖建祥以被执行人徐卫军、明水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徐卫军、明水莲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223执7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志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