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审签发单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7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73012692,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杰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秀清,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427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秀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信息,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股权。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已制作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吴秀清拘留未果。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俞隆彬
审 判 员 邓海铨
代理
审判员 张德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