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1971执23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一森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东纵路**万达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633T0X。
法定代表人:黄双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佑坤,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开元科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周康围村民小组大鸿科技园第**信用代码:91441303MA4W1UB949。
法定代表人:汪世乐。
被执行人:汪世乐,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一森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开元科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汪世乐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26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惠阳区开元科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汪世乐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一森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340元及违约金、受理费2288.99元、保全费1612.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开云科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合计43664.52元,并把上述执行款划付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还款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一森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开元科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汪世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粤1971执23762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开元科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汪世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