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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085执恢106号之三

谭建民与王建成、刘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建民;王建成;刘天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085执恢1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谭建民,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

被执行人:刘天林,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执行谭建民与王建成、刘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王建成、刘天林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成、刘天林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0元,已执行13900.00元,未执行36100.00。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085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志   刚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长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