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085执恢1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谭建民,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
被执行人:刘天林,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执行谭建民与王建成、刘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王建成、刘天林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成、刘天林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0元,已执行13900.00元,未执行36100.00。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085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志 刚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长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