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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4执985号

刘尧清与被执行人陈国木、陈其林、张文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文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黔0324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刘尧清与被执行人陈国木、陈其林、张文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324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国木、陈其林、张文礼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尧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45036.1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木、陈其林、张文礼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黔0324执9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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