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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1执恢915号之一

史博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史博;源联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1执恢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博,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源联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林根。申请执行人史博与被执行人源联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8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21,456.8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且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调查。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8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旭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丁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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