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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2民初6203号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重福、谭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重福;谭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22民初6203号

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朝茂,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原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系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坎支行负责人。

被告:陈重福,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住桐梓县/div>

被告:谭露,女,汉族,1994年3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县,现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重福、谭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重福、谭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天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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