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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06民初1264号

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606民初1264号

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福民院小区**楼商服东1门。

法定代表人:官洪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男,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张金友,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馨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