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81执恢215号之三
申请人:李本章,男性,372427194409066036,乐陵市。
被执行人:郭玉昌,男性,370306197309201012,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执恢215号之三裁定书,于2018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郭玉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玉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玉昌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