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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81执恢215号之三

李本章、郭玉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本章;郭玉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81执恢215号之三

申请人:李本章,男性,372427194409066036,乐陵市。

被执行人:郭玉昌,男性,370306197309201012,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执恢215号之三裁定书,于2018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郭玉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玉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玉昌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