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81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九三庄稼大药房分公司,住讷河市西南街,
负责人:赵国林,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811964********。
被执行人:李文闫,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讷河市六合镇照耀村**;许守金,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讷河市六合镇照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九三庄稼大药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闫、许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9947.0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281执99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继续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尔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