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740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
负责人:孙永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丰,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佟耀辉,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被告佟耀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称,2013年1月16日佟耀辉在我行申请办理了贷记信用卡一张(账户建立日期2013年3月2日,卡号:62×××78)。佟耀辉消费透支后于2018年3月23日进入属地催收,透支本金9999.47元,经催收后至今未还清。截止2018年5月7日透支本金9999.47元,利息876.65元,违约金549.42元,共欠我行本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合计11425.54元。由于持卡人佟耀辉还款意愿差,我行透支款面临损失。为此,我行特向贵院起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佟耀辉归还原告银行卡透支本金9999.47元及截止2018年5月7日透支利息876.65元,违约金549.42元,共计11425.54元。(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与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因诉讼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佟耀辉现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至今未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李 楠
审判员 张 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鑫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