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刘越,女,1978年出生,汉族,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娟与被执行刘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刘越财产无可供执行,又因被执行人刘越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守成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公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