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602执1355号

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世兴、广西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世兴;广西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马世兴,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

被执行人: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地王国际商会中心****房。

法定代表人:林盛涛。

被执行人:广西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德瑞花园**楼**v>

法定代表人:韦娇明。 马世兴申请执行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6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世兴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36737.45元及利息。本院同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理财产品、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已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636737.4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彭建军

书 记 员  韦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