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3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樊洋,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
被执行人:周志轩,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洋与被执行人周志轩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8万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2633.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洋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志轩16万元案件款,于2019年1月份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志轩2000元案件款,直至16万元案件款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樊洋表示同意,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樊洋表示放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樊洋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523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董文吉
审判员 王亚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