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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6民初3690号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清合、周红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清合;周红强;侯新敏;侯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26民初3690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华有,系联社理事长。

被告:张清合,女,生于1978年01月07日,住淅川县。

被告:周红强,男,生于1979年07月03日,住淅川县。

被告:侯新敏,女,生于1975年04月13日,住淅川县。

被告:侯新建,男,生于1971年05月20日,住淅川县。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清合、周红强、侯新敏、侯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