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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91执493号

赵阿云、钟新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阿云;钟新杨;赣州开发区德荣房屋装饰维修工程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赵阿云,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钟新杨,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德荣房屋装饰维修工程队,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路**店面,注册号:360703600012070。 经营者:李德荣,男,汉族,1959年10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赵阿云、钟新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79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德荣房屋装饰维修工程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099.16元,截至2018年12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0099.1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华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杨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