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3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郎建国,男性,1958年6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技校东委**。
被执行人:李军,男性,1964年6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处。刘岩,女性,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商业银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军、刘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13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