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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3执2274号

郎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军、刘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郎建国;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3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郎建国,男性,1958年6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技校东委**。

被执行人:李军,男性,1964年6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处。刘岩,女性,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商业银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军、刘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13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