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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1民初7257号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1民初7257号

原告:周某甲,男,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周某乙,女,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周某丙,男,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周某丁,女,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周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继承人詹某某、周某某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房产由原告周某甲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詹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即: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丙、长女周某乙、次女周某丁。二被继承人詹某某、周某某分别于XX年X月XX日、XX年X月XX日去世,二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先于二被继承人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一处房屋,现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将该房产由原告继承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原告起诉要求继承的实际房屋为沈阳市苏家屯区XX,而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电子登记(薄)查询证明显示的沈阳市苏家屯区XX为被继承人财产。原告周某甲不具备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寒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