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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22执恢183号

董艳坤申请刘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艳坤;刘志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222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董艳坤,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兰西县天益小区******。

被执行人:刘志业,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红光乡林泉村王年岗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艳坤与被执行人刘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艳坤同意此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兰北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茂武

审判员  吴晓军

审判员  王洪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