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民初212号
原告:焦春凤,女,1954年7月7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省金门县,台胞证号:×××8035。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继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秋坤,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亮基,男,195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原告焦春凤因与被告唐亮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焦春凤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春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春凤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965元减半收取11982.50元,由原告焦春凤负担。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彭伟明
审 判 员 林欣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