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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0954号

汪晓虎与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汪晓虎;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10954号原告汪晓虎,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15号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盛志雷。

原告汪晓虎诉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涛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晓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4日,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劳动纠纷协议》一份,确认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木工工资6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动纠纷协议》及其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出具《劳动纠纷协议》的形式确认了共欠汪晓虎拖欠工资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有法定或约定抗辩事由的情形下,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现原告诉请给付相应拖欠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汪晓虎拖欠工资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