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802民初6256号
原告:陶庆,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董华红,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江长生,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与被告董华红、江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且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2元,原告陶庆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进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晶
书记员龚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