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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5414号

吴建波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建波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粤01执5414号吴建波: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建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你已将案款10万元缴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财产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结案通知书和案款收据送达给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经办法官:陈雯,联系电话:020—8580****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