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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21执1524号

邓玉梅、曾庆祥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邓玉梅;曾庆祥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821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邓玉梅,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曾庆祥,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邓玉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8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曾庆祥健康权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曾庆祥赔偿经济损失3603.0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和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庆祥于2018年12月10日将标的款3738.03元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2018)桂08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桂08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