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38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何明凤被执行人钟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凤与被执行人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明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韧
审判员 胡湘平
审判员 沈振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