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2民初15634号之二申请人张豫,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婷婷,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豫与被申请人黄婷婷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张豫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婷婷名下2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婷婷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银行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小梅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人民陪审员 马 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