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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民初15634号之二

张豫与黄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豫;黄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2民初15634号之二申请人张豫,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婷婷,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豫与被申请人黄婷婷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张豫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婷婷名下2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婷婷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银行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小梅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人民陪审员  马 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