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8民初5263号
原告:张刚,又名张健,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洪祥,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土家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任晓民,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应禄,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许洪祥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张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维妙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