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陕0118民初5263号

张刚与许洪祥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刚;许洪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8民初5263号

原告:张刚,又名张健,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洪祥,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土家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任晓民,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应禄,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许洪祥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张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维妙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