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2民初3082号
原告:刘仁成,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东,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坤,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刘仁成与被告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刘仁成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刘仁成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