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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2民初3082号

刘仁成与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仁成;苗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2民初3082号

原告:刘仁成,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东,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坤,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刘仁成与被告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刘仁成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刘仁成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