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4872号
原告:束友红,女,1956年6月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周永平,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冯黎黎,女,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
负责人:吴华,总经理。
原告束友红与被告周永平、冯黎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束友红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束友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成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美菊
书记员包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