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05民初342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1294022Q。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维新花园。
负责人:刘二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勇,男,汉族,1969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鹏,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诉被告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孙合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