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陕0902执保244号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自田、刘自水、刘宁宁、刘波、石德慧、李晓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自田;刘自水;刘宁宁;刘波;石德慧;李晓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902执保244号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自田、刘自水、刘宁宁、刘波、石德慧、李晓兰: 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自田、刘自水、刘宁宁、刘波、石德慧、李晓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902执保2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5日结案。

审判员  刘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少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