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602民初7650号
原告:田家民,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杨松林,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田家民诉被告杨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家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松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家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松林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张振齐介绍认识,2016年8月22日被告杨松林以经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通过张振齐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出具20万元的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12月份被告偿还给原告10万元,下余欠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被告杨松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松林通过张振齐于2016年8月22日向原告田家民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所载内容为:“今欠田家民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00)已付10万元正2016、12月份。杨松林2016年8月22日139××××****”。上述借款被告已返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松林向原告田家民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同时,由于不存在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杨松林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返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松林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田家民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松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占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从顺
书记员尤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