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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3执1559-1号

赣州市大澳涂料有限公司、王诚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0-13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赣州市大澳涂料有限公司;王诚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3执1559-1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大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工业园迎宾东大道93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希桥、蓝小亮,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诚逵,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王诚逵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房屋一套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王诚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诚逵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的房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小川

审判员  钟骏荣

审判员  黄敬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鄢凯

书记员  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