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恢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培基,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魏志勇,男,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周友华,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启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39号14楼1412房。
法定代表人:冯创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红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
法定代表人:周亮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培基与被执行人魏志勇、周友华、广州市启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红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穗仲字第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魏志勇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41730.84元,已依法扣划。 二、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记录。 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 四、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魏志勇名下有深圳市农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6.67%股权,已依法冻结。 五、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六、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实施限制。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1730.84元扣除执行费526元后,余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良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