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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2民初11754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贾黎、廉士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9-01-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贾黎;廉士涛;廉存光;谢兰英;曹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11754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贾黎,女,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廉士涛,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系吴贾黎的配偶,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廉存光,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兰英,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系廉存光的配偶,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勇,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