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11754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贾黎,女,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廉士涛,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系吴贾黎的配偶,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廉存光,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兰英,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系廉存光的配偶,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勇,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