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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1执7666号之一

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悦府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杨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1执7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悦府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路**信息大厦**。法定代表人石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中粮广场****B108-110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被执行人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住所地天津市河**马场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北京悦府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杨建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悦府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461148元以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建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已不在原经营地经营,无需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经营情况不明,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发出下落调查函,被执行人杨建平为香港居民,不知在何处居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汪 霄

审判员 郭海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思聪

书记员李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