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梅亚平,男。被执行人陈志县,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亚平与被执行人陈志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梅亚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8347.6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军代
审判员 王峥伟代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