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35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郭振山,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李书香,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赵秀芝,女,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郭子航,女,200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郭子茵,女,200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郭子旭,男,201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郭子坤,男,201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崔江亭,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郭振山等人与被执行人崔江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435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振山等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26969.4元,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通过线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江亭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因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崔江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振山等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福
审判员 王仲雷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