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12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薛朝贵,男,1969年2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张国伟,男,1975年11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薛朝贵与被执行人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4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林志
审判员 崔 明
审判员 杜二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