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16456号 原告李叶,女。 委托代理人刘春芳,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仵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融医汇中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1F4N5X。 法定代表人王银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玉洁,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坤坤,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叶与被告陕西融医汇中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当庭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叶撤回对被告陕西融医汇中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2.5元,其余17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人民陪审员 史西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惠嘉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