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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620号之一

王富兵、刘自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富兵;刘自兵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富兵,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刘自兵,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高台县宣化镇政府干部,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富兵与被执行人刘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甘0724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

一、由被执行人刘自兵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富兵借款本金142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52000元,并依据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

二、被执行人刘自兵在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魏鼎追偿。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执行人刘自兵承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自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富兵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2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本金14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70元。由被执行人刘自兵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3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5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24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