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6民初8060号
原告:戚世顺,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街道白果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西路4号。办公地: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8号银杏广场3栋。
法定代表人:吴友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鸥,女,社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有,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太聪,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戚世顺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街道白果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果林社区)、四川佳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9250号民事判决。戚世顺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6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终1801号民事裁定,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25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四川佳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注销,本院依法追加法定代表人戚太聪为被告。原告戚世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李娟,被告白果林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鸥、杨才有,被告戚太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戚世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白果林社区支付戚世顺医疗费10551.2元、误工费1150元、护理费230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920元、营养费920元、伤残赔偿金1415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及鉴定费900元,共计16164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7日,原告应白果林社区要求,为金罗路10号院非机动车车库屋顶盖瓦,原告在盖瓦过程中,不慎从房顶摔下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白果林社区辩称,白果林社区与原告个人无法律关系,只与戚太聪签订有劳务承揽合同、砍树安全协议,原告是戚太聪的员工,在施工中发生了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者只能是戚太聪。原告是按金罗路10号小区居民的要求,更换金罗路10号小区居民购买的石棉瓦时摔伤,与白果林社区无任何关系。戚世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标准错误,其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是其未做安全保护措施所致,其自己应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 戚太聪辩称,当时我们与社区只有砍树的协议,盖瓦的事我们一概不知道。出事是第二天的事,我们根本就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15日,白果林社区(甲方)与戚太聪(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砍伐白果林小区文华路20号一棵大树、金罗路5号枯树一棵、青西路7号4栋枯树一棵的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工程造价3000元;工人进入施工现场,甲方提供水、电,以确保施工进度;工程期限:2016年7月16日。 同日,双方另签订《砍树安全协议》约定:乙方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人员,自备工具,对树木进行砍伐,工程完成后乙方负责将场地清理干净;乙方施工完毕院内居民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费用;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应保证施工安全,如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同时,白果林社区又安排戚世顺为金罗路10号院非机动车棚顶更换石棉瓦。为此,白果林社区购买了20匹石棉瓦,全部堆放在文华路20号院内。换瓦工作开始后,戚世顺顺利更换了19匹石棉瓦。戚世顺与白果林社区共同申请的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称,自己从文华路20号院背回了最后一匹瓦到金罗路10号院,递给戚世顺安装完毕,戚世顺没有摔下来。 2016年7月17日文华路20号小区的监控录像显示:1、监控录像时间09:30,一身着白色上衣的男子背负一匹石棉瓦从一辆已装满树枝的车辆旁经过后离开该小区;2、监控录像时间09:34,载满树枝的车辆离开该小区。 同日,金罗路10号小区监控录像显示:1、监控录像时间11:52,身着白色上衣的男子背负着石棉瓦进入该小区;2、11:56,该男子将石棉瓦递至自行车棚顶的人,石棉瓦被铺放至该棚顶;3、监控录像时间12:13,戚世顺与前述白衣男子分别骑乘电动自行车先后进入小区,监控录像时间12:15,戚世顺坐于小区内居民楼下,并与身旁一身着花裙的女子商谈,监控录像时间12:22,前述白衣男子与一身着蓝裙的女子等人先后来到戚世顺处,与其商谈;4、监控录像时间12:38,戚世顺起身走向自行车棚处,监控录像时间12:43,戚世顺沿搭在自行车棚侧的木梯,爬至棚顶;5、监控录像时间12:47,一身着白裙的女子骑一辆三轮车搭载若干石棉瓦进入小区,车后跟着前述白衣男子及前述身着蓝裙的女子,随后白裙女子与白衣男子将一匹石棉瓦抬至木梯下,并由白衣男子递给戚世顺,戚世顺将该匹瓦片辅放至棚顶;6、监控录像时间12:49,戚世顺从车棚坠落;7、监控录像时间13:28,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戚世顺被送走。 当日,戚世顺被送至成都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9日出院,该院《出院证明书》上载明:左第5-12肋骨多发性骨折,左侧胸腔积血,左侧腰2横突骨折,胸11、12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左侧枕叶囊肿,慢性支气管炎,便秘;戚世顺主动要求出院,签署自动出院同意书后出院;注意事项:继续院外治疗等等。戚世顺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10551.2元。 2016年8月26日,戚世顺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同年9月2日该鉴定所出具《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戚世顺工作时从高处坠落致左侧5-12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胸腔积血,左侧创伤性湿肺,左侧腰2横突骨折,胸11、12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住院治疗出院。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戚世顺支付鉴定费700元。 白果林社区提交的手机视频显示,在戚世顺住院时,社区工作人员与其交谈时,戚世顺称:鼓捣喊我留到,我没有过去就跑起过来,那时候在装树枝,还生怕我跑了;喊我扫了,扫就扫嘛,还要换几匹,说是差几匹,说要给你们(指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我在那耍了好久哦,耍得我莫法,等等。 2016年7月22日,戚世顺亲属与白果林社区工作人员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白果林社区工作人员称社区要求更换的瓦片已经更换完毕,而戚世顺受伤时更换的瓦片非应社区工作人员所购,所更换区域也非社区要求更换的范围,故社区不应承担责任;戚世顺亲属称:“他们说的最后那五匹瓦他们说的是居民先垫付着,然后你们社区来报账”。 另查明,2012年6月1日、2013年6月3日,戚世顺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区分局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戚世顺所承担的劳务内容为该分局宿舍门卫及院内卫生,协议期限分别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报酬标准均为1100元/月;等等。 又查明,因四川佳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清算并注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之规定,本院追加戚太聪为被告。 上述事实有合同、砍树安全协议、监控视频录像、手机视频录像、照片、出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劳务协议、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首先,综合文华路20号院、金罗路10号院监控录像,照片、证人证言等,可以认定戚世顺顺利完成白果林社区安排的更换20匹石棉瓦工作时,并未跌落摔伤。其次,戚世顺在与社区工作人员交谈时的视频中称:“鼓捣喊我留到”,“还生怕我跑了”;“还要换几匹,说是差几匹,说要给你们(指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以及戚世顺亲属与白果林社区工作人员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时称:“他们说的最后那五匹瓦他们说的是居民先垫付着,然后你们社区来报账”。从上述二段谈话内容来看,戚世顺对于自己已经完成白果林社区指定的更换石棉瓦工作是清楚的,对于此后的换瓦工作(无证据显示得到了白果林社区的认可),也是清楚的。因此,戚世顺的摔伤与白果林社区安排的工作无关。戚世顺诉请白果林社区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戚世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戚世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舒旭东
人民陪审员 沈涤生
人民陪审员 付惠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承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