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辖109号
原告:福州美丽景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红庆里******。
法定代表人:缪孝森,经理。
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div>
法定代表人:郑文其。 原告福州美丽景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福州美丽景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79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9日,被告采购部经理梁晓东与原告签订了防腐木施工合同,约定:福州市光明港公园(远洋路口段)内防腐木花箱20组、树池座椅11组等市政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5379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5000元,尚欠38792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上诉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讼争工程位于晋安区,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仓山区,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因市政公用工程中的绿化工程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工程福州市光明港综合整治工程01标段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潘晓慧
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颖倩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