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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4民初2754号

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124民初2754号

原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40051461

法定代表人:支小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瑶,女,江西途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春,男,江西途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绍堤,董事长 原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瑶、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绍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119867人民币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企业,2010年被告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进驻管委会所辖温圳新型工业园区。2015年以来,被告由于拖欠大量员工工资及何韬亮等人的工程款,导致大量的农民工不断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应上级部门要求,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原告代被告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如无力偿还,以拍卖所得土地款予以优先偿还。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共垫付农民工工资5119867元人民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状,其庭审时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 原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江西银行进账单一份,用于证明2017年1月原告代被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3000000元的事实;证据(2)借条一份、代付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一份六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单一份五页,用于证明2017年1月原告代被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677911元的事实;证据(3)借条一份、代付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一份六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单一份五页,用于证明2017年2月原告代被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513772元的事实;证据(4)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现金交款单一份、退回海西农民工工资单一份,用于证明2017年2月因收款人(被告员工)账户信息错误退回21816元的事实;证据(5)借条一份、承诺函一份、承诺书一份、江西海西轻纺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一份、会议纪要一份、九江银行客户回单一份十七页,用于证明2018年2月原告代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950000元的事实。 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经审核,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5)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企业,2010年被告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进驻管委会所辖温圳新型工业园区。2015年以来,被告由于拖欠大量员工工资及何韬亮等人的工程款,导致大量的农民工不断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应上级部门要求,经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原告代被告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2017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000元的借条,2017年1月26日原告通过江西银行向被告委托的代收人何韬亮帐户汇款300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7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248577元的借条,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款677911元用于支付被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款513772元用于支付被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此次借款,汇款支付了1191683元,2017年2月21日因被告账户信息提供错误退回了21816元,实际只支付了1169867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950000元的借条,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于2018年3月27日通过九江网上银行汇款95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告累计共向原告借款5119867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119867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原告的银行汇款凭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11986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119867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39元,由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志远

审 判 员  吴福根

人民陪审员  胡国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龚靖超

书 记 员  付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