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069号
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公园路101号,注册号500108100003631.
法定代表人:张绍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筱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侯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96号金香林6幢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0547814B。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6号附2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71558R。
法定代表人:李尚梯。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诉被告李文、重庆侯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负担。
审 判 长 覃 峰
人民陪审员 余俊芬
人民陪审员 郑玉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