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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8069号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与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李文;重庆侯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069号

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公园路101号,注册号500108100003631.

法定代表人:张绍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筱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侯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96号金香林6幢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0547814B。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6号附2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71558R。

法定代表人:李尚梯。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诉被告李文、重庆侯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负担。

审 判 长  覃 峰

人民陪审员  余俊芬

人民陪审员  郑玉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