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6民初11928号
原告:李春实。
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吉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春实与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李春实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141元,余款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欢 来自